监管介绍

 英国FCA监管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但独立于英国政府运作,并通过向金融服务业成员收取费用来获得资金。2012年12月19日,《金融服务法2012》获得王室批准,并于2013年4月1日生效。该法案为金融服务建立了新的监管框架(FCA),并撤销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FCA监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金融公司,并维护英国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着眼于零售和批发金融服务公司的行为监管。

 澳洲ASIC监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是澳大利亚政府的独立机构,根据Wallis Inquiry的建议于1998年7月1日成立,负责监管澳大利亚的公司。 ASIC的作用是实施金融服务法和规范公司行为,以保护澳大利亚的消费者,投资者和债权人。 ASIC的权限和范围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2001》确定。

 美国NFA监管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是一个行业性的、独立的自律组织,负责监管美国衍生品行业、提供创新且有效的监管计划。NFA是CFTC指定的注册期货协会,致力于维护衍生品市场的完整性,保护投资者并确保会员履行其监管职责。

 新西兰FMA监管

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是一个政府机构,负责执行适用于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财务报告法和公司法。FMA也对证券交易所、财务顾问、经纪人、审计师、受托人和发行人(包括KiwiSaver的发行人和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FMA与新西兰储备银行(RBNZ)共同监管新西兰的指定结算系统。FMA是新西兰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成员。

  香港证监会SFC监管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 1989 年成立,是一家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赋予证监会调查、纠正及纪律处分权力。SFC独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而经费主要来自交易征费及牌照费用。 证监会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和维护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廉洁稳健,从而令投资者和业界的利益得到保障。

 塞浦路斯CYSEC监管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是根据《2001年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和责任)法》第5条而成立的公共法人实体。CySEC是一个独立的公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投资服务市场、在塞浦路斯共和国进行的可转让证券交易以及集合投资和资产管理部门。它还对提供行政服务的公司进行监督,这些服务不受ICPAC和塞浦路斯律师协会的监督。

 新西兰FSPR监管

新西兰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处(FSPR)根据《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和争议解决)法案2008》建立,是一家记录在新西兰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员,企业和组织的可检索线上信息注册机构。FSPR使不受监管的场外经纪公司以及初创公司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和信誉,不必担心其他一些国家设置的监管壁垒。

 瓦努阿图监管

依据瓦努阿图议会颁布的《1993年瓦努阿图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第35条》,瓦努阿图金融服务委员会(VFSC)于1993年12月正式成立。此前,VFSC是公司注册处和财政部的官方破产管理署。自1971起,VFSC隶属于英国政府;直到1980年7月瓦努阿图独立后,隶属于财政与经济管理部。 VFSC设立了四个部门,分别是公司服务部门、法律执行和破产部门、监管部门和注册部门。

 维尔京群岛FSC监管

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根据2001年12月颁布的《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成立,是一家自治的金融监管机构。该机构负责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外的所有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授权和监管服务,包括保险、银行、信托服务、企业管理、投资业务、破产服务、公司注册、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知识产权等。自2002年以来,FSC承担了之前政府金融服务部的职能。作为金融服务监管者,该机构还负责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及其产品的了解,制定监管活动范围,减少金融犯罪并防止市场滥用。

 瑞士FINMA监管

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是一个独立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FINMA负责监督银行、保险公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集体投资计划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此外,FINMA还监管分销商和保险中介。FINMA的职责是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同时确保瑞士的金融市场有效运作。

 塞舌尔FSA监管

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是塞舌尔非银行金融服务的自治机构,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法案2013》成立,为塞舌尔非银行金融服务领域提供执照许可,监管,实施法规和合规要求,监控和监督业务行为的服务。受监管的活动包括信托服务,资本市场和集体投资计划,保险,赌博。FSA还负责在塞舌尔注册国际商业公司,基金会,有限合伙企业和国际信托的业务。

 开曼群岛CIMA监管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是1997年1月1日根据《金融管理局法》成立的法人团体,由开曼群岛政府金融服务监督部和开曼群岛货币发行局合并而成,并接管这两个机构的职责和活动,包括:发行和赎回开曼群岛货币以及货币储备管理;金融服务的监管和监督,对洗钱法规的遵守情况的监控,政策和程序监管手册的发布以及原则声明和指导规则的发布;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供协助,包括执行谅解备忘录以协助进行综合监管;就货币,监管和合作事宜向政府提供咨询。

 迪拜DFSA监管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是一家独立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的专用金融自由区(DIFC)内进行的交易。 DFSA的监管职责包括资产管理、银行业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资金、托管和信托服务、商品期货交易、伊斯兰金融、保险、国际股票交易所和国际商品衍生品交易所。除了监管金融及辅助服务外,DFSA还负责监督和执行DIFC中适用的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TF)要求。DFSA还获得了DIFC公司注册处(RoC)的授权,以调查DIFC公司和合伙企业所涉嫌严重违反DIFC公司法的情况,并寻求适用于注册处的执法补救措施。

 日本FSA监管

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监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包括外汇经纪商。FSA的最终目的是维持该国的金融体系并确保其稳定性。它还负责保护证券投资者,保险保单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种不同方式实现其目标,包括制定规划和政策,监督金融服务提供商,监督证券交易以及审查私营部门的金融机构。FSA成立之初只是一个行政机构,但是在2001年成为日本内阁府的外部代表时,其职责有所扩大。它不仅接管了金融重组委员会的职责,还负责承接破产的金融机构。如今,FSA对日本财务大臣负责,并承担着广泛的责任。

 白俄罗斯NBRB监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NBRB)是白俄罗斯的中央银行,位于首都明斯克。 该银行于1922年以“白俄罗斯共和银行”的名义创建,后在苏联国家银行的领导下工作。 NBRB在1959年和1987年进行了重组,该银行在宣布脱离苏联并通过了银行业规则之后,于1990年以目前的形式出现。 NBRB的活动受到2000年10月25日颁布的《银行法》的约束。《银行法》第25条规定,NBRB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确保银行间结算系统的有效,可靠和安全运行,并制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金和非现金结算程序。

 南非FSCA监管

南非金融部门行为监管局(FSCA)是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者,这些金融机构根据金融部门法律获得许可,包括银行,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和管理人以及市场 基础设施。 FSCA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FSCA旨在提高和支援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完整性,并通过促进金融机构对金融客户的公平对待以及向金融客户提供金融教育来保护他们。 FSCA将进一步协助维持金融稳定。

 爱尔兰央行IFSRA监管

在2010年之前,所有爱尔兰的金融实体均受到爱尔兰金融服务监管局(IFSRA)的监管。 但是,2011年成立了一个新的监管机构,称为爱尔兰中央银行委员会(CBIC)。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向CBI监管的经纪人颁发许可证,但它还有许多其他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监督以下服务提供商及其活动:保险提供商,包括一般保险和人寿保险以及任何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宜; 信用社; 信贷和抵押贷款提供者以及放债人,以及监督客户收费和相关的消费者问题。

 毛里求斯FSC监管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非银行金融服务部门和全球业务的综合监管机构。成立于2001年,FSC由2007年 “ 金融服务法”授权,并得到“2005年证券法”、2005年 “ 保险法”和“2012年私人养老金计划法”等许可,来监管这些业务活动。

 伯利兹IFSC监管

伯利兹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IFSC)依据1999年5月3日颁布的《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法》而成立。IFSC的建立使得伯利兹能够在结构和标准上遵守国际标准,对受监管机构进行管理。IFSC是伯利兹主要的离岸行业监管机构。根据IFSCA,IFSC作为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促进伯利兹成为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并规范国际金融服务机构。

 新加坡MAS监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机构。1970年,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促使在1971年1月1日成立了MAS。该法案的通过赋予了MAS监管新加坡金融服务业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被授权担任政府的银行家和金融代理人。它也受委托来促进货币稳定,以及制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信贷和汇率政策。1977年4月,政府决定将对保险业的管理归入MAS。 《证券业法》(1973)的监管职能也于1984年9月移交给了MAS。MAS现在管理与货币,银行业,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有关的各种法规。自2002年10月1日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合并以来,MAS还承担货币发行的职能。

 印尼商品期货监管

印尼商品期货交易监管机构(BAPPPEBTI)于2005年成立,旨在监管印度尼西亚特定的金融服务行业。 BAPPPEBTI是印尼唯一对各类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 BAPPPEBTI在印度尼西亚财政部的监督下运作,并由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所有的管理委员都是由政府从行业专家中选拔出来的。